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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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514號原告 蕭福成 訴訟代理人 李尚澤 律師被告富邦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曲德祥 訴訟代理人 沈濟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5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首行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