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О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佰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孟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