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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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即原告乙○○右聲請人因與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本院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右開判決當事人欄所載原告姓名 紐廷莊 ,應更正為乙○○;被告姓名 李戴濤 ,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黃騰耀法官劉勝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官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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