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4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三七八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戊○○被告乙○○被告丙○○被告丁○○右二被告之 林大華 選任辯護人 張仁興
邱國旺 右上訴人因被告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王炳梁法官李世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