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3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九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二七六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胡方新法官林明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進忠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