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勞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解僱之理由不成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勞上字第五號
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南投縣政府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丙○○
庚○○己○○右當事人間確認解僱之理由不成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黃永泉~B3法官饒鴻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B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