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534號
原   告  陳聰傑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淑娟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21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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