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調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調字第71號

聲請人

即原告 羅澤次

相對人

即被告 羅澤麗 之繼承人

羅澤造

劉邦允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澤麗之繼承人、羅澤造、劉邦允間請求變價分割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用新台幣4,960元。

二、提出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補正被繼承人羅澤麗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代位繼承、再轉繼承)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其應有部分。

四、查報被繼承人等(含羅澤麗)有無拋棄、限定繼承情事,並提出資料陳報本院。

五、依上揭查得資料,補正本件訴之聲明、相對人欄姓名、住

所記載完整之起訴狀,並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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