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調字第71號
聲請人
即原告 羅澤次
相對人
即被告 羅澤麗 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澤麗之繼承人、羅澤造、劉邦允間請求變價分割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用新台幣4,960元。
二、提出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補正被繼承人羅澤麗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代位繼承、再轉繼承)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其應有部分。
四、查報被繼承人等(含羅澤麗)有無拋棄、限定繼承情事,並提出資料陳報本院。
五、依上揭查得資料,補正本件訴之聲明、相對人欄姓名、住
所記載完整之起訴狀,並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