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81號
原 告 宋茵紫
訴訟代理人 蔣金花
被 告 大柱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元柱
訴訟代理人 傅耀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應具狀說明清運費用之請求權基礎,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16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
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書記官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