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64號聲請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孟俞 均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睿軒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判決,關於如附表所示為訴訟標的之土地及建物,因係依原告訴之聲明而為判決,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書記官張傑琦附表:
土地:新北市○○區○○段○○○○○號(所有權應有部分1/16)。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新北市○○區○○段○○○○○○號,所有權應有部分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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