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64號聲請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送達代收人 蘇炳璁 上列聲請人與 陳睿軒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所為民事判決聲請更正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564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本院審理後,係依聲請人即原告101年1月30日民事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而判決「被告 陳卓 、陳睿軒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於民國98年9月11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98年9月11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被告陳睿軒應將前項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於民國98年9月11日以贈與為原因,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等語【附表:
土地:新北市○○區○○段○○○○○號(所有權應有部分1/16)。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新北市○○區○○段○○○○○○號,所有權應有部分1/4)】,上開判決並於101年5月30日公告,並於同年6月6日送達聲請人。
雖聲請人於102年1月21日具狀聲請更正判決,惟本院原判決係依據聲請人民事起訴狀所載而為判決,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之情事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正判決,依首開說明,於法尚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