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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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74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一人選任辯護人游孟輝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05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陳報後續和解情形,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婷立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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