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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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6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處判有期徒刑二年三月確定,並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十月三日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九十五年五月一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移送執行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七年一月二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三十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九十六年五月一日法矯司字第0九六0九0五九七九號函暨所附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九十六年五月一日,法矯字第0九六00一五九0六號)、刑案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白光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