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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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92號上訴人丙○○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所為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九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玖萬壹仟肆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伍仟陸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