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36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民國94年7月21日所為之處分(投監四字第裁65-JC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而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為同條例第87條第1項所明定。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係對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於民國94年7月21日所為投監四字第裁65-JC0000000號之裁決處分不服而聲明異議。惟上開裁決書業經原處分機關於94年7月29日以雙掛號郵寄至異議人之住所即戶籍地址南投縣○○鎮○○街○○巷○○號,並由異議人親自蓋章收受,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份及原處分機關送達證書1紙可參,是依前揭送達之相關規定,本件裁決書已合法送達於異議人。異議人遲至95年11月23日始具狀聲明異議,此有聲明異議狀上之原處分機關分文章戳1枚可憑,其異議顯逾20日之法定期限,且無從命為補正,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