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6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不服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捌拾叁萬陸仟陸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