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53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丙○○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書記官洪瑞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