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38號上訴人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
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三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叁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書記官洪瑞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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