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埔簡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埔簡字第169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不服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本院埔里簡易庭九十五年度埔簡字第一六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肆拾柒萬貳仟玖佰叁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書記官洪瑞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