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111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丁駿華
被 告 楊良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伍仟零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原宣判日因颱風順延一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