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795號
原 告 許昀璿 即 許詩薇
上列原告許昀璿即許詩薇因與被告 吳俊賢 、 陳永祥 、 翁一緯 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