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650號
原   告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車號000-0000號車主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萬0,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