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723號
原 告 賴建良 桃園市○鎮區○○街○○號12樓之3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王昌立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