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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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458號
原   告  彭世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月純 間償還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9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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