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1322號
原   告 三漢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雅純
訴訟代理人  洪愷佑
被   告  莊如意
訴訟代理人  龔詩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9月16日上午11時
1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吳雪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