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031號
原 告 余正中
訴訟代理人 沈玉環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
月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第二審
上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41,17
0元(第一審起訴請求1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另本件110年8月18日聲明不服書狀之具撞人僅上訴人余正
中,無第一審原告 余繼中 ,雖列余繼中為訴訟代理人,惟無
委任狀,故上開當事人欄位未列余繼中,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