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344號
原 告 兆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蒼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思頴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0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