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2021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被 告 楊君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6款亦有明
定。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萬8,0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00元。本院前
於民國110年4月27日以110年度雄補字第581號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該裁定業於110年4月2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為憑(見本院卷第39頁),惟原告
迄未繳納,有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
至47頁),揆諸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以裁
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