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354號
原 告 六益冷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仁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4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3,2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