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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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25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翠雲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謝翠雲及其他被告完整姓名暨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被繼承人之完整姓名、除戶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及遺產清冊。
三、 陳明 欲代位分割遺產之交易價額資料,以查報被告謝翠雲因
  分割遺產所受利益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歷審裁判

  • 新店簡易庭 104 年度 店簡 字第 256 號裁定(104.04.07)[撤回]
  • 新店簡易庭 104 年度 店簡 字第 256 號裁定(104.06.15)[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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