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6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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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261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送達代收人 江巧伶
被 告 蕭武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
月十六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內第二項關於如附件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
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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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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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誤寫內容│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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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叁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主文第二項│
││幣壹拾壹萬零伍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民││
││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
││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帳務管││
││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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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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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更正後內容│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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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叁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主文第二項│
││幣壹拾壹萬零伍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民││
││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
││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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