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小字第1415號
原告 李若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帳號000000000000之存戶可受送達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尚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小字第1415號
原告 李若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帳號000000000000之存戶可受送達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