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小字第14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小字第1415號

原告 李若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帳號000000000000之存戶可受送達住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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