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雄小字第229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王裕元
被 告 盧安玓 即 秦安玓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雄小字第229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9年9月25日
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大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任昇
書 記 官 涂文豪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822元,及自民國109年8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涂文豪
法官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涂文豪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