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71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孫志賢
被   告  李勝雄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小額程序,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
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
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定有明文。又簡易事
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
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
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
分配辦法第7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請求被告給付共計新臺幣(下同)168,583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減縮並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
告95,34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原告減縮及變更聲明後,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95,349元,未逾100,000元,屬應適用小額程序
事件,是依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應由本院以裁定改用小額程
序繼續審理,並報結原簡易事件。爰裁定本件改用小額程序
,並指定期日為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褘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