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六七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大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捌佰肆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何清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謝國欽~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10564│├─────────────┼─────────────┼──────────┤│第一審郵票費用│175│├─────────────┼─────────────┼──────────┤│本件程序郵票費用│102│├─────────────┼─────────────┼──────────┤│共計│1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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