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0年度斗交簡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交簡字第一一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九三五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
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甲○○於八十五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五
月確定,並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證據除
補充「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林慧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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