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小字第1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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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一九五號
  原   告 公園第一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捌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
管理費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於調解期日(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
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本院依到場原告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按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二之規定,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坐落嘉義市○○路三八之九號之住戶,每月應繳付管理費新台幣
(下同)一千元及汽車昇降機維護費二百元予伊,詎被告積欠自民國(下同)八
十九年一月起至同年十二月止之管理費及汽車昇降機維護費未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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