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六二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即 紀耀富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捌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伍拾捌元自民國八十
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
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佰伍拾貳元,除中中新臺幣柒拾叁元由原告負擔外,餘由被告負擔
。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唐照明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