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
乙○○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龍輝 被告戊○○
丙○○丁○○甲○○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姜惠如 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明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漢朝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