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三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二二一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審判長法官郭豫珍
法官陳志揚法官蕭一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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