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五二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權
陳鴻濤 右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二號),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
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為向法務部長陳情申訴,訴求方式造成社會動
盪,茲已深具悔意,因家中尚有年邁公婆及三名子女,且聲請人有病在身需就醫治療,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本院審酌全案情節,認被告甲○○羈押原因尚未消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且被告甲○○在臺灣士林看守所羈押期間,自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即在衛生課門診接受精神科醫師之診治,持續服藥治療中,其所患精神疾病症狀,經治療後已有略具改善,此有臺灣士林看守所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士所戒字第四○三七號函、國軍北投醫院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濟元字第二二二八號函送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各一件在卷可稽。其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並已於九十月十二月四日當庭宣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玉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嬌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00000000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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