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自字第二六三號
自訴人廣聯交通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至自訴人廣聯交通業有限公司位於臺北縣三重市○○○路○○○號之三重營業處所,向自訴人租賃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一輛,約定每日租金為新台幣六百元,每五日為一期,按期需返回自訴人公司續約並繳付租金,詎被告自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起,即未按其繳納租金,自訴人依被告所留電話、住址均無法聯絡,屢經函催被告返還車輛並清償欠款,被告亦置之不理,因認被告繼續使用上開車輛,涉有侵占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本件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位於嘉義縣太保市,而其犯罪地又係在臺北縣三重市,自訴人向本院提起自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彭幸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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