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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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姜惠如 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訊問後,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執行羈押,並禁上接見通信,嗣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經本院諭知具保各新臺幣八萬元、五萬元後,被告乙○○、甲○○均覓保無著,被告乙○○、甲○○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九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明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漢朝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