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一七五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一六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零點陸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七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一六七號被告 楊福田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不起訴處分在案,該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六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五公克),尚未處理,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核屬實,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瑜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家榮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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