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交簡字第2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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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交簡字第二三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五六
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中坦承不諱,並有高雄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測試觀察紀錄表在卷可按,而被告於為經攔獲後,經酒精濃
度測試,其測定值達每公升0‧六毫克,此有經其簽認之酒精測定值一紙附卷可
稽。按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五毫克時屬輕到中度中毒症狀,出現反應較慢
、感覺減低、影響駕駛之狀況,此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
總醫院八十八年八月五日(八八)北總內字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