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240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24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鋐監控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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