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402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提出系爭房屋稅單,依稅單上所載最近課稅現值總額,
加計租金請求新台幣54,000元計算),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