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16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小字第1655號
原   告 綠野香坡H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號管理室
法定代理人 丙○○
            號管理室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6日所為之判決
,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人別欄中關於被告「 游正國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乙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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