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簡他調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簡他調字第5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號1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26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870元。但原告僅
  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不足1,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台中縣○○鄉○○路○段○○○號)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提出系爭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三、原告請求自民國95年5月26日起按月給付新台幣11,000元部
  分,請原告具體說明其依據及計算方式。
四、請兩造於五日內填載「案件詢問表」寄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載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或影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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