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簡他調字第5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號1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26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870元。但原告僅
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不足1,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台中縣○○鄉○○路○段○○○號)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提出系爭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三、原告請求自民國95年5月26日起按月給付新台幣11,000元部
分,請原告具體說明其依據及計算方式。
四、請兩造於五日內填載「案件詢問表」寄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載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或影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