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933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盛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豐嶽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詹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武營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雨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更正及補充判
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又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
,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執
事聲字第19號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抗字
第952號裁定駁回,其理由記載抗告人若認該終局判決主文
之記載有誤,應循更正程序向原判決法院聲請處理,為此請
求本院准予更正原判決主文:被告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詹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柒
仟貳佰參拾元,原判決脫漏被告「鋐原」(詹記)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參拾萬柒仟貳佰參拾元,為此聲請更正及補充判決
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訴之聲明為請求相對人(即鋐原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與武營機械有限公司)連帶給付307,230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
本院判決相對人(即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與武營機械有限
公司)應給付307,23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9年10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聲請人
其餘之訴等情,其中關於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部分,
本院已於判決書第10、11頁敘明原告請求被告二公司連帶給
付,應無理由,而予以駁回,是本件原判決難認有聲請人主
張主文部分有誤載或脫漏之情事。故聲請人聲請為更正及補
充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香伶